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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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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0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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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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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09-05-22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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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子站讯 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从基本原则、激励措施、规范管理、行政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专利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作了全面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江苏省在新的形势下推动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江苏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加快自主技术专利培育,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保障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促进专利实施、开展专利宣传与人才培养、援助专利维权、扶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含有自主专利技术的专利实施等事项;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在本省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和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应加大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资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县级以上地方财政可以在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摊销;专利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扶持新产品开发的优惠政策。
  《条例》还规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技术转让、专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技术交易合同经当地科技、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取得的收入可以依法免征营业税;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以及国际专利规费,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条例》还规定,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时,应当将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相关专利作为评聘的依据之一;对技术进步能够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可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省优秀专利项目奖、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主要发明人,可以破格申报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据了解,该条例从2006年正式启动起草工作到表决通过,历时3年。自2003年列入江苏省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大量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并于2006年初形成初稿,2007年形成送审稿。2008年,该条例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2008年4月30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08年5月,由省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此后,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省人大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于今年5月18日正式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5月20日下午,经大会表决,该条例以54票同意1票弃权高票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马善虎 丁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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