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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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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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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度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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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2-10-12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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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C0004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针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微电子)所拥有的登记号为BS.08500671.8、名称为SM9935B(MW7001)的布图设计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相对于其在先销售的TM9936产品不具独创性,该TM9936产品已经获得登记号为BS.09500108.5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明微电子则认为,首先,无法认定已经公开销售商品是登记时的布图设计,原因是集成电路生产公司在对其产品进行改造时,如无太多变化则可能并不改变产品的名称;其次,关于独创性,两布图设计存在本质区别。后经专利复审委审查后认为,BS.08500671.8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有关独创性的规定,遂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审查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是该条例实施以来首例专有权被撤销的布图设计案件,涉及到布图设计在先商业利用问题,证据繁多且错综复杂。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对象是集成电路的三维配置图形,与专利权相比,其保护范围较难界定,其独创性的技术判定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理工作的最大挑战。该案审查决定中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原则对独创性判断标准和方法给出很好地诠释,对今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2.“风轮”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电器)于2009年2月20日针对专利号为ZL200630067850.X、名称为“风轮(455-180)”(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美的)的外观设计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作出第13585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广东美的不服第13585号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了上述决定,认为二者应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复审委及格力电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以相同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格力电器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该案,在(2011)行提字第1号再审判决中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一波三折,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明确了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区别点均要给与关注,并综合考虑各相同点、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加以判断。同时,还明确了判断主体应是法定虚拟人,并针对功能和技术效果对相近似判断的影响提出见解。此案涉及的判断标准对专利复审委以及各级法院审查标准适用有一定指导意义。

 3.“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德国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23日获得“高亮度无电极低压光源”发明专利权。此后,德国西门子的全资子公司--奥斯兰姆有限公司(即欧司朗,下称欧司朗)将电灯专利信托有限公司并购,进而获得上述专利权。2005年10月,欧司朗以上海宏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宏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上海宏源先后于2005年、2006年两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第93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2008年2月25日,上海宏源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剩余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启动无效宣告请求;同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21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维持专利复审委作出的上述决定。

  【案例点评】

  上海宏源坚持自主研发,在无极灯技术上取得了突破,并抢先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电极节能荧光灯。随后,欧司朗在国内外不断对上海宏源提起侵权诉讼,后者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积极应诉,并在欧司朗的专利侵权指控中胜诉。此案在国内照明电器行业影响巨大,为我国研发自主知识产权LVD无极灯拓宽了发展道路。 

4.“抗β-内酰胺酶抗菌复合物”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02年12月3日,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双鹤)针对专利权人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名称为“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97108942.6,下称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03年8月27作出第811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专利权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还以专利复审委应当中止无效程序、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另一诉讼。2006年12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第8113号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第8113号决定,另外还在(2007)高行终字第142号判决中裁定专利复审委程序合法。2011年,北京双鹤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1提字第8号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第8113号决定。

  【案例点评】

  此案历时9年,因涉及近10家国内知名医药企业以及巨大的市场利益而备受关注。在经历了专利权无效、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定肯定了专利复审委对于医药领域中复合制剂创造性和相关实验证据的审查标准和实践。同时,此案中接二连三的中止请求也引起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专利复审委对于无效程序中中止程序的处理也得到了相关司法部门的肯定。有关部门今后将进一步加强相关立法,防止权利人滥用诉权,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5.“老人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名称为“手机(老人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产品系专门针对老年人而开发,其整体弧面造型产生一种圆润的形态感觉,正面采用单显屏幕以及大按键、大字体,背面独特的“SOS”紧急求救按键,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该项外观设计曾荣获被誉为“工业设计的奥斯卡奖”的德国IF产品设计金奖,并获得第十二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专利权人深圳市嘉兰图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嘉兰图)于2010年7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称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创维)未经授权许可,大量生产并销售使用了涉案专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要求经济赔偿100万元。深圳创维以一份韩国专利文献为证据,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1年2月11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6056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针对上述决定,双方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决,认定深圳创维产品侵权。

  【案例点评】

  涉案专利因产品设计新颖、实用,荣获国际设计大奖,且涉案侵权诉讼标的数额较大,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专利复审委依据产品设计空间,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出发,结合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以及不同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的比重进行深入剖析。该无效决定保障了专利权人在侵权程序获得胜诉,体现了专利确权审查在专利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保护了创新设计。 

6.“便携超声诊断仪”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11年4月,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迈瑞)指控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理邦)“M8病人监护仪”、“DUS3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等多款型号的监护仪产品和超声诊断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及商业秘密,其中专利侵权案涉及系列专利,诉讼标的高达1亿多元人民币。随后,针对深圳迈瑞的6件专利,深圳理邦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本案涉及6件专利中的1件。

  深圳理邦以名称为“便携超声诊断仪”的发明专利(下称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案件审查中,专利复审委委派合议组赴深圳对涉案的两家企业进行了技术调研,并在深圳当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第14872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案例点评】

  深圳迈瑞是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深圳理邦是为数不多的在我国创业板上市的医疗器械企业之一。截至2011年8月底,前者拥有850多件中国专利申请,后者拥有140多件中国专利申请。虽然两者在专利数量上差异较大,但在小型监护、监控设备方面的专利申请量旗鼓相当。这一系列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和侵权诉讼案件仅是两大新贵之间的一次博弈。但是也反映出国内企业日益重视科技创新,已开始适应知识产权各项规则,专利维权意识日益增强。 

7.“耐冷动性球菌”复审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驳回了申请号为200710065134.1、名称为“一株耐冷动性球菌在低温污水处理中的应用”的专利申请,理由为申请人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未按照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微生物菌种保藏,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注明公众获得该申请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途径,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09年12月3日,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复审请求,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看到“AS1.2722”编号,即可知晓该菌株为保藏在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的普通菌株,可以从该中心获得。专利复审委经审查认为,尽管本案中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没有进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形式的保藏,也未能通过《专利审查指南》中例举方式获得,但正如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所述理由,对社会公众而言,耐冷动性球菌AS1.2722在申请日前是已知的,并且在专利有效期内均可获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因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案例点评】

  在目前提倡绿色环保的大环境下,生物材料是极具发展前景的新材料。特别是在本案涉及的污水处理行业,由于生物材料具有自然降解等特点,其应用将呈现强势发展态势。本案对涉及生物保藏问题的专利申请如何达到公开充分作出进一步解释。针对生物材料是否一定要保藏、如何判断公众可以获得进行了深入思考,鼓励发明人及社会公众对已知生物材料进一步开发,推动生物材料在更大范围内利用,从而有助于加快我国的生物材料产业化进程。 

8.“SAPO分子筛催化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当前,随着石油资源的日益紧缺,煤制烯烃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其中将甲醇转化为乙烯、丙烯的工艺(MTO)是煤制烯烃路线的核心,开辟了由煤炭或天然气生产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的新工艺路线。此案涉及“使用SAPO分子筛催化剂将含氧化合物催化转化为乙烯和丙烯的OTO方法”(下称涉案专利),可替代传统石油裂解生产轻质烯烃的方法。而SAPO-34分子筛催化剂的研发成功是对MTO工艺研究的极大推进。

  美国环球油品公司与托塔尔石油化学产品研究弗吕公司分别针对埃克森美孚公司的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无效请求人提交的证据除专利文献、中试实验证据外,还包括一系列域外书证、美国公证文书、域外证人证言,口头审理中出具证言的外国人出庭作证。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作出第16628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部分有效。

  【案例点评】

  此案是几家涉案国际巨型石油公司之间关于使用SAPO分子筛(尤其SAPO-34)催化剂的OTO工艺方法的专利战,其结果将对石油行业或石油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此案着重探究了域外证人证言和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效力,其审查结果不仅对我国MTO工艺的研究开发、专利战略和市场应用有重要启发,而且对于如何看待和评价中试实验证据、域外公文和书证以及出庭作证的域外证人证言等复杂证据和疑难问题也提供了较高的参考价值。 

9.“天线控制系统”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1月29日,请求人吴慧瑛针对专利号为95196544.1、名称为“天线控制系统”(下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为安德鲁公司的发明专利,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等理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0009号决定,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

  安德鲁公司不服上诉决定,上诉至法院。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述决定,专利复审委与请求人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专利复审委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重新进行审理。2009年10月28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4048号决定,以权利要求14至2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无效。专利权人再次上诉到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支持第14048号决定观点的判决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案例点评】

  安德鲁公司在射频产品和服务以及卫星通信系统领域处于世界前列,其凭借涉案专利曾分别在中国和巴西诉中国相关企业专利侵权,索赔金额达1200万人民币。本案的审查及相关诉讼程序得到了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多家媒体的极大关注,有效提升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审查制度的认识,对我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打破专利壁垒提供了经验支持。

10.“三轮摩托车车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2009 年,先后有5 位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为重庆东本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三轮摩托车车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以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此前已有请求人于2008 年12 月2 日,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主要证据。专利复审委于2009 年作出第13232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上述两份公证书可以作为公开使用的证据,但尚不能影响涉案专利的新颖性,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此次请求人再次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3份主要证据中包括与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完全相同的两份证据。

  专利复审委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认定,虽然请求人在此案中所使用的部分证据与在先审查决定中评述过的部分证据相同,但是鉴于在后请求案中请求人对相同证据的使用方式已经明显不同,而且其无效理由也不相同,因此不属于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经公开口头审理后,专利复审委依法作出第17329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案例点评】

  此案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现场勘验、使用公开、举证期限等诸多问题,关键性证据为公证书。其中一份公证书反映出相关型号的三轮摩托车经局部拆解、拍照后的情况,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进行现场勘验。专利复审委考虑到请求人的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要求其进一步举证确实存在客观上的困难,且相关证据对本案的审查结论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有必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本案通过现场勘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做法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作者:聂士海

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65期

 

编辑:刘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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