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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提起专利无效将大大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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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在美提起专利无效将大大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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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3-02-0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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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专利商标局计划将专利异议程序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以内。

  最近,美国知识产权界最大的一件事莫过于《美国发明法案》的颁布实施。根据规定,《美国发明法案》的条款于2011年9月16日到2013年3月16日之间的不同时间点开始实施。此次《美国发明法案》的颁布,其中变化最大的程序之一是关于专利异议程序的修改——增加了授权后重审(Post-Grant Review,简称PGR)、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简称IPR),保留了以前的单方再审 (Ex Parte Reexamination),废除了原来的双方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计划将异议程序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以内,这对中国公司进入美国市场和消除专利壁垒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异议程序 控制结案时间

  新增加的程序都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上诉审理委员会(原专利复审上诉和抵触委员会)执行。美国飞泽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克·威廉逊(Mark Williamson)解释说,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将取代美国专利商标局现有的双方再审程序。授权后重审程序允许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在专利授权9个月内挑战现有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在此程序中,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无效现有权利要求的依据:没有按照美国专利法101条款,说明相关发明属于可专利性主题;根据102条款缺少新颖性;根据103条款缺少显而易见性;没有满足112条款的任何要求,包括书面的说明书要求和能实现性等。在授权后重审程序时限过后,可使用双方重审程序来无效专利,但无效请求依据仅限于新颖性及显而易见性,证据也仅限于专利及出版物。

  如何将通过这3个程序启动的专利无效案件控制在较短时间内高质量审结,美国专利商标局面临较大压力。据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姆(Tom Irving)透露,日前,美国专利商标局相关负责人在与30多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开会时表示,为了执行新的专利法,美国专利商标局在人员、机构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将原来的专利复审上诉和抵触委员会更名为专利上诉审理委员会,并在人员方面进行了调整。为了执行新的专利法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把通过这3种途径提起的专利异议案件的结案时间控制在一年至一年半以内,其中,与法院相比,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的证据开示程序比较简单。

  减少维权压力 无效更加容易

  根据以前的美国专利法,当事人遭遇专利侵权威胁或者诉讼时,可以选择去美国专利商标局,也可以去法院无效对方专利。马克·威廉逊解释说,一般当事人都会选择去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或者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前者周期长、费用高;后者虽然周期较短,但花费依然不菲。这给当事人维权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负担。不少公司在繁冗的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面前,或者放弃美国市场,或者选择交纳专利费。同时,这也给近些年日益强大的NPE(非专利实施组织,也被称为专利海盗、专利渔翁、专利蟑螂)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正是抓住了一些当事人面对美国专利诉讼程序的畏惧心理,从中获取了大量的专利费用。美国欧夏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子樵告诉记者,2011年,有关NPE的案件有1143个,2012年这个数据还可能翻番。

  将专利异议程序控制在一年半以内,而且程序相对要简单许多,这对于要进入美国市场的中国公司是一大利好消息。不少中国公司在美遭遇专利诉讼时,选择了放弃,主要原因是费用和周期的压力。而今,这种压力将大大减少。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宁玲告诉记者,从他们的代理经验来看,一般法官都会把权利要求范围解释得较窄,寻找现有技术无效该专利就很难,而美国专利商标局一般会把权利要求范围解释得较宽,无效该专利就相对容易一些。

  当然,《美国发明法案》新增加的这两个程序也有劣势。因为这个程序里面的证据开示程序比较简单,权利人提供的材料很少。根据美国法律的“禁反言”原则,已经提出或者应当提出的合理的无效理由,如果当事人败诉,在后面的程序里,比如法院,就不能再提出了。也就是说,如果败诉,当事人不能将现在的抗辩理由用到后面的程序里。

  “如果需要,因为不侵权抗辩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异议程序里用不到,所以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异议程序先就对方专利提起无效,之后在法庭上再提出不侵权抗辩。”王宁玲解释。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美国发明法案》的实施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影响还有待时日,但是,中国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该法案中的关于专利无效等相关条款,为其在美国维权开辟有利的途径。

                                                                                             (知识产权报 记者 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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