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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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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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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3-07-31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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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专利权的维护却困难重重。一旦被侵权,企业即可能陷入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以及执行难的泥沼中。
  “我们的电缆支架和疏散平台都被侵权了。”中山大学教授许家瑞说。他认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下称七二五所)涉嫌此事。
  由中山大学、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下称广州地铁)和民企北京泊森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泊森达)合作研发的这项技术,是一种由复合材料制作的电缆支架和疏散平台,适用于地铁隧道中长年潮湿的环境,可以解决金属支架和构件腐蚀问题,且强度高、耐火性能好,使用寿命长。
  凭借该技术,2005年初,泊森达中标广州地铁3号线和4号线工程中的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和电缆支架项目,总造价约为1亿元。
  这个项目通过了广东省建设厅的科技成果鉴定。2008年,泊森达又中标广州地铁5号线东段项目。
  然而,2009年事情发生了变化。七二五所在广州地铁3号线北延段复合材料疏散平台中标,且成功中标2号、8号线延长线,及广州至佛山段首通段(魁奇路至西朗)城际快轨强弱电复合材料电缆支架采购项目。中标价款超过6300万元。
  中山大学和泊森达方面都认为,己方最早在该领域展开工程研发与应用,获得了多项专利授权,并形成一定程度的专利包围,后来者在进行相关工程建设中要达到广州地铁的设计要求,很难完全绕过这些专利,因此七二五所涉嫌侵犯其共有专利权。
  2008年底,中山大学就相关专利被另外一家公司侵权事宜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函,请求调查和保护,结果不了了之。“作为大学来讲,我们没有这么多时间打官司,不可能天天盯着他们。”许家瑞对《财经》记者说。但作为主要参与方的泊森达利益攸关,持续四年不断向各方申诉。
  专利拥有者失利
  2005年11月,中山大学、广州地铁和泊森达三方共同作为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一种地铁用防火复合材料组合式安全疏散平台”,并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0510101052.9。
  疏散平台是地铁防灾预案中的主要通道,安装在隧道墙壁上,高度与列车车厢地板一致。如果列车在隧道运行时,遇到突发灾难,可立刻停车,打开列车侧门,乘客一抬脚就可跨到疏散平台上,快速疏散。
  以前工程都采用钢结构加钢筋混凝土板,其缺点除了易受腐蚀,还有重量大、使用寿命短等问题,上述新材料和设计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
  其后,围绕这个专利,泊森达继续研发,又获得一项发明专利和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在2006年成立了广州博森佳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博森佳达)。同年,博森佳达制定了复合材料疏散平台企业标准,在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
  由于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设立企业标准,以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许家瑞称,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和电缆支架的企业标准在国内是由博森佳达首次备案,并获得了广州地铁的认可。
  按照知识产权界的共识,一个标准的形成需要经过大量的研究和核实,可以把探索到的适用条件制定出来,因而先行者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融入己方专利,所谓“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是对其中含金量层层递进的写照。目前,博森佳达的企标是迄今在复合材料疏散平台领域可查询到的唯一的相关标准。
  2009年,七二五所成功获得广州地铁线的标的,并将下属企业更名成立洛阳双瑞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双瑞)。泊森达遂向七二五所发函质疑,提出对方涉嫌侵犯泊森达拥有或独占的相关专利。对方回复,否认涉及侵犯泊森达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0年2月,洛阳双瑞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ZL 200920090088.5)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名称为“一种复合材料疏散平台”。泊森达总裁王虹认为其“和我方专利(产品)完全一样”,并将相关证据进行了公证。当年6月12日,泊森达依据三方发明专利和其另外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洛阳双瑞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请求。
  据了解,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无需进行查新,很有可能发生与已有专利申请内容冲突的情况。任何人发现这种情况,都可以提出无效申请。
  半年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符合逻辑的简单推理就能够想到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特征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洛阳双瑞的这项“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发明方的权益就此获得保障。
  创新成本
  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跻身地铁俱乐部,市场机会吸引大量公司蜂拥而至,却鲜有人对新技术研发感兴趣。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一个新产品很快就会被其他企业模仿,以致“山寨”盛行。
  至今,泊森达只拥有专利权,却难以得到工程。2011年11月,七二五所中标广州地铁6号线(浔峰岗至香雪段)复合材料疏散平台采购项目。泊森达再次落选,一个直接原因是其报价高于七二五所。
  “如果企业前期不需要巨大的研发投入,在招标时价格可以报得很低。”一位中山大学教授称。王虹也表示,当初孤注一掷,投资创新技术,得以挤进地铁供应商行列,在广州这块“根据地”接连不能中标后,继续开拓地铁市场的难度非常大。
  目前,博森佳达的业务基本停止,大部分员工遣散。
  七二五所隶属于大型央企,其研发立项一般可得到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研经费支持,这使其在与民企竞争时具有成本优势。
  创新,实际上是一个投入资金巨大且综合风险也巨大的过程。
  通常科研成果进入产业化要经历三个阶段: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开发阶段。相应的资金投入比大致为1∶10∶100,即越到后期投入越大。对于泊森达来说,即使接手处于中试阶段的科研成果,依然要在后续的开发阶段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才能最终形成产品。
  中山大学化学与化学工程学院教授黄凤来告诉《财经》记者:“它(泊森达)要是广州的单位就比较好,有可能从省政府申请部分项目支持。”
  但目前,国内民营企业很难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政府科研经费主要通过科技部,支持研究院所、高校和国企的研发,对中小型民营企业的惠泽很少。1999年7月,科技部也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比例约为8∶2。然而,批评者指出,该创新基金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成长期的企业,即具有一定规模、财务状况不错的企业,而不是那些更需要支持的初创企业。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做出了“无效专利权”的仲裁,但是洛阳双瑞以“轨道交通复合材料疏散平台”项目还申报了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的2010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并于2010年5月入选。现在,泊森达致力于向科技部火炬中心举报洛阳双瑞,称其不符合入选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条件,要求撤销其资格。
  王虹表示,申报条件要求,“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无相关产权争议”,而洛阳双瑞的上述专利已被宣布全部无效。此外,申报条件还要求“产品为首次开发”,泊森达等三方早在2005年就申请了一项复合材料组合式安全疏散平台的发明专利,并在广州地铁实际应用。根据七二五所的声明,其开始复合材料疏散平台和电缆支架的相关研究,不会早于2006年。从时间顺序看也不符合首次开发。
  对此,《财经》记者联系洛阳双瑞方面,但该公司办公室一直未有答复。
  科技部火炬中心成果管理处副处长刘春霞告诉《财经》记者,双方的分歧出自对文件理解上的差异。但对于如何解读“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首次开发”的问询,她表示要先向领导汇报,后续该中心方面再无反馈。
  维权泥淖
  知识产权官司,往往被法律界人士称为“输了赔死,赢了拖死”,因此不少企业在侵权面前忍气吞声。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李春认为,专利维权过程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以及执行难,是当下中国知识产权维权领域突出的问题。
  “从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看,七二五所侵犯泊森达专利的可能性较高。”一位从业十余年的专利代理人告诉《财经》记者,但要做出肯定性的判断,必须拿到产品证据,并与泊森达的专利进行比对。
  这意味着如果立案,需通过公证处,在地铁晚间停运时进入地铁隧道现场取证,进行双方材料、设计等的比对分析,这样才能确认是否侵权。这需要广州地铁,即这个三方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之一的积极配合。
  如果比对分析完成,侵权形成,按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实行的“填平”原则,即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是用来补偿其实际损失。然而,从实践来看,严格的“填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形成“纵容”。
  李春分析,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国内的诚信体制又不健全,使得权利人难以对其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进行有效举证。目前,司法实践大多采用在法定赔偿额内酌定赔偿,赔偿额有时甚至低于维权成本。而这期间为维权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是无法匡算的。因此,整体看并不能真正“填平”权利人的损失,客观上抑制了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有时甚至打赢了知识产权诉讼官司,也拿不到赔偿。
  2009年12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作为专利权人和原告的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胜诉,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5000余万元人民币。这场诉讼历经八年,然而,至今两被告都未履行赔偿判决。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调研数据,30%的专利权人遇到过侵权纠纷,其中仅有10%的权利人采取维权措施,很多权利人因为专利权难以得到保护表示丧失对专利制度的信心。
  不过,尽管专利维权面临诸般困难,李春认为,“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仍然是现代商业社会中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也支持这一观点,2012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7419件,比上年增长45.99%。
  王虹也打算将举报和申诉继续下去,“不排除诉讼的可能,那是最后的选择”。

                                                                                                                               来源:《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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