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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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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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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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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3-07-1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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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时五年的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日前最终以双方和解告一段落。“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 G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该中文商标及三角标LOG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终端店面中。据悉,阿迪王与德国品牌阿迪达斯的和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 G 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
  类似于这样的“傍名牌”事件在中国并不少见,并在近两年屡屡曝光。与此同时,一种奇怪的现象也开始得到关注,山寨起家,经营多年,身家过亿,同是采用国内企业惯用的“借势法”,但当企业发展强大的时候,便会遭遇很多尴尬,成为被告已是司空见惯,经营多年的企业还能否生存都已是问题。阿迪王今日的处境便是实例。
  低价营销的阿迪王
  阿迪王品牌创立于2006年,目前已有3000多家门店,盈利收入更是年年在增长。从其创立的时间来看,当时各大知名品牌瓜分市场,体育用品群雄割据。阿迪王将自己的品牌定位在三四线城市,产品主要以运动鞋为主,从其淘宝旗舰店中可以看到,除运动鞋类还包括运动衣等产品,但价格基本都在100元上下,这样的价格不仅相较国际大品牌动辄上千元的价格有其优势,就算与国内品牌相比,在运动品类也是非常便宜的。
  在营销定位上,阿迪王想必看到了三四线城市的经济水平和对于知名品牌认识不太敏感,抓住了重点,才有了今天的业绩。但同样,因为企业一开始的搭便车,为企业长远发展埋下了障碍,才有今日的草草收场。
  据媒体的消息显示,2013年5月3日,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案双方取得和解,“阿迪王”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 O G O被无偿转让给阿迪达斯,阿迪王也免去了上亿元的赔偿。该中文商标及三角标L O G O将不能再继续使用并出现在终端店面中。
  5月3日,阿迪王体育给代理商和加盟商下发了《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表示,即日起,将停止在新产品、新广告宣传品、新印刷品及新店铺装修上使用阿迪王三角标L O G O、“阿迪王”中文商标及相关组合商标。
  阿迪王体育还要求代理商将此前的库存成品及相关配套在2017年4月6日之前销售完毕;此前已经存在的店铺装修可根据代理商合同及加盟合同期限规定继续使用至2017年4月6日止。
  案件回放
  2008年4月21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华珠鞋业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2009年7月21日,阿迪达斯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阿迪王公司、华珠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相同案情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在辽宁案件中,由于阿迪王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该案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号开庭审理,2010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阿迪达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最新的诉讼是在今年的3月15日,阿迪达斯认为国内服装商标“阿迪王”侵犯了自己的商号权,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席了当日庭审。
  而此次阿迪达斯公司起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理由是“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阿迪王”模仿了阿迪达斯在商品上的商标,误导公众,侵犯了阿迪达斯的商号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早已在中国市场投入大量资金就其“ad i d as”、“阿迪达斯”等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对被异议商标(指“阿迪王”)不予核准注册。
  商评委辩称,“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因此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阿迪达斯方面认为,见到“阿迪王”商标的消费者必然会认为其与阿迪达斯具有某种关联,或联想到“阿迪达斯”商标。这种联想会造成原告驰名商标识别力的弱化或驰名商标品牌价值的降低,并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阿迪王公司作为第三方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阿迪达斯”是臆造词,无明确含义。
  阿迪达斯为了维护其商标权益,尽可能动用了所能动用的法律资源,包括《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法律资源,以及民事侵权诉讼、商标异议等司法、行政手段。阿迪达斯针对阿迪王商标,可谓“双管齐下,立体进攻”。其实,这也是很多强势品牌企业的常用策略,因为他们财力充沛,只要在法律上能够找到有利的争议点,都会尽可能去尝试这些法律途径。
  而对于阿迪王而言,无偿转让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 O G O是为了摆脱诉累,避免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样的结果显然与大部分“傍名牌”企业因为侵权支付巨额赔偿金,甚至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消失要好的多。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傅钢律师表示:“我们应该看到,阿迪王和大部分“傍名牌”企业明显存在侵权行为不同,在以往的几起诉讼中,法院都认为阿迪王并不构成侵权,商评委也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过多年的经营,阿迪王在三、四线城市已经打开了广阔的市场,与阿迪达斯的区别度也在增强,已经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消费群。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如此和解是过于谨慎(失去中文商标和三角标LO G O对致力于开发本土市场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需要重新建立品牌),还是高瞻远瞩(不做妥协而强硬等待判决的结果如果对己方不利,则企业未来的发展将陷入被动),这些都需要等待时间做出回答。
  商业解决法
  阿迪王经营近8年,其销售利润是很多依靠“傍名牌”起家的企业所望尘莫及的。2006年阿迪王成立之初,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虽已基本健全,但知识产权意识、执法环境等等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民营企业在此方面的意识更是十分淡薄,想必阿迪王在成立之初,并未想过在经营短短几年后,会招致赔偿上亿元的官司。
  经营企业显然不是为了打官司,阿迪王与阿迪达斯近年来一系列的诉讼,虽然前期诉讼结果看起来对阿迪王并无不利,但如此绵延的诉讼,和强大的诉讼对手,还是有可能让阿迪王公司感到有些疲于应付或者压力巨大的。
  回顾阿迪达斯诉阿迪王五年的诉讼,在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上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首先,就诉讼程序而言:阿迪达斯的诉讼是分两步走的--起初,阿迪达斯是起诉阿迪王的组合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阿迪王将“阿迪王”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然后,上述诉讼请求在不同案子中均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商评委,要求撤销“阿迪王”商标的注册。傅钢律师认为,这样的诉讼顺序存在着一些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结合到本案,被告阿迪王“a d i v o n”商标已经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商标权的情形,应当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程序的规定进行解决,即原告阿迪达斯的策略重点应该是申请撤销“a d i v on”商标的注册;否则,单纯讨论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将有悖于《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逻辑。就实体争议而言: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纠纷的争议焦点就是原被告双方的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使用的都是组合商标,原告的为“阿迪达斯”、“a d i d as”文字以及三条杠图形商标,被告的为“阿迪王”、“a d i v o n”文字以及倒三角图形商标。但是,关于商标近似的对比,应当将原告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观察这几组商标都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被告产品的市场定位在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方面和原告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过程中能够区分产品的来源,不会产生混淆和误认。同样的,“阿迪王”企业名称与“阿迪达斯”商标及企业名称也存在明显差异。虽然阿迪达斯认为“阿迪”是对其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简称,但是其并没有将“阿迪”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进行使用。故而,多起诉讼中,法院都驳回了阿迪达斯的诉讼请求。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博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最终双方在条件成熟时达成了转让商标的协议。不过,很难说这是否是一个最好的结局,毕竟阿迪王公司也为阿迪王的成长付出了不少心血和精力,但这为解决“傍名牌”纠纷提供了一种商业解决的示范性途径,即法律诉讼并非确定无一的解决方案。
  “事实上,很多涉嫌傍名牌或者存在类似争议的案子,最终并未以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比如‘采乐’商标纠纷一案,尽管强生公司对圣芳公司的‘采乐’洗发水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但最终并未如愿以偿。而辉瑞公司在中国为了争夺‘伟哥’商标,也是诉讼不断,同样也未通过法律途径夺回‘伟哥’。因此,有时不妨换一种方式,用商业思维解决商业纠纷,商业就是这样。”袁真富表示。
  “傍名牌”该怎样转身
  很显然,永远“傍名牌”而没有自创品牌对企业而言是没有出路的。既然一开始走上了“傍名牌”的路,就应该时刻提醒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并找准时机“转道”。同时,“傍名牌”企业能做大做强,证明其产品本身具有市场潜力,所以企业也应该建立自创品牌的信心。其实“傍名牌”一词本身就说明企业的品牌与“名牌”既像又不像,打了一个法律上的擦边球。可能企业一开始是利用了这个“像”,傍了“名牌”,那么当企业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以后,就应该扩大这个“不像”,使自己成为另一个名牌。为了保持消费者的粘性,这个过程可以分阶段进行,分内容进行。例如商标的设计可以一点一点逐步调整,分步骤转变为一个新的商标;再如设计一个符合自己品牌的广告词,宣传自己公司的文化理念等。傅钢律师认为,企业应该通过多种手段与消费者建立新的联系,使消费者对自己的品牌产生区别于所“傍”名牌的认识。当大部分消费者产生了这种区别认识以后,其实企业离真正的成功也不远了。
  对于类似阿迪王这样的企业如何安全转身,袁真富建议,“傍名牌”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一些企业目光短浅,看重短期利益,以傍名牌发家,但做大做强后,自然是树大招风,被诉侵权的可能性会随着企业的成长而不断增大。如何摆脱诉讼的烦恼,需要视具体情形而采取不同的策略。比如,有些傍名牌的企业可以尝试缓慢“换标”,考虑到有些傍名牌企业所模仿使用的商标,与被傍的品牌虽然“似曾相识”,但仍有不少差异,因此,可以在保留品牌核心元素的基础上,对商标作些变化,以增加与曾经被傍名牌的差异程度,逐步洗脱商标“近似”的嫌疑。当然,与知名品牌基本相同的傍名牌行为,大概只有彻底换标或者转让,才可能真正摆脱诉讼的厄运。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有些企业的商标与知名企业的商标近似,但不能一律扣上“傍名牌”的帽子。比如,苹果公司的iPhone火爆全球后,各行各业都诞生了众多以“i”打头的商标标识,但这并非都是“傍名牌”的行为,不妨宽容地视其为一种跟随潮流的品牌活动。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总第75期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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