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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

  • Categorie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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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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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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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10-04-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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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3日,我所接受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03158394.6,专利名称为:轻质多孔陶瓷制品制作工艺)即江苏一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江苏某陶瓷研究所有限公司、邯郸市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专利权,三被告共同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给原告的市场份额以及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影响,因此要求法院判令:
   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二、三被告销毁侵权模具、利用侵权工艺制造的侵权产品及登载有侵权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
   三、请求法院依法要求三被告因侵权而承担的赔偿数额;
   四、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经法院依法审理,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案件号为:(2009)锡知民初字第120号的如下判决:
   一、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邯郸市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ZL03158394.6专利权的产品;
   二、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邯郸市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三、宜兴市某保温材料厂有限公司、邯郸市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为了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体现,无论是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本身,还是庭审中可能遇到问题及其答辩技巧,我所组织专案小组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讨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原告的诉请均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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