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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诉南京利生光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Categorie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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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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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诉南京利生光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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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ie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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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09-09-23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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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利生光学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利生公司)代理的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该上诉人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判决:(一)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利生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得在其产品宣传页和网页中使用侵犯利生公司著作权的图片;(二)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光学技术》杂志刊登向利生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所需费用由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三)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因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利生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利生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950元,合计经济损失36950元;(四)驳回利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侵权案件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4元,由某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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