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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诉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农药有限公司专利权使用费纠纷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 Categorie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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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0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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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诉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农药有限公司专利权使用费纠纷及专利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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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09-07-13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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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原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代理的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及专利侵权纠纷案,第一被告为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某农药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其于2001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了名称为“蛇床子素在农业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与2003年9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1127083.7,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专利技术,生产出名称为“0.4%蛇床子素乳油”侵权产品,并通过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销售渠道对外进行大量销售;第二被告进行侵权产品的销售;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ZL01127083.7号“蛇床子素在农业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销毁登载有侵权产品的宣传样册;二、被告武汉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经济损失50万元,给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的使用费5万元;三、被告南京某农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江苏省农业科学院ZL01127083.7号专利权的农药 0.4%蛇床子素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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