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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
- Categories:案例分析
- 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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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08-11-02
(Summary description)
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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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ies: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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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08-11-02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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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飞达电机仪表公司、扬州市金飞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代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电动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知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于2001年1月10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一审程序违法;3、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45万元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辩称:1、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举证证明上诉人专利侵权的证据确凿充分,证据之间已经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公证书是真实的、合法的;无论是一审庭审笔录还是庭外法院对上诉人的谈话笔录,上诉人均承认侵权,上诉人应对其代理人的代理后果负责;2、被上诉人的诉讼行为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3、上诉人侵权时间长、规模大、获利额高,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巨大,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赔偿45万元,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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