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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师傅广告歌曲被判侵权 难尝“胜利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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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12-03-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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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草根音乐人姚天和冯丹因一曲《胜利滋味》起诉了代言康师傅冰绿茶的台湾艺人林志颖、及播出广告的中央电视台和康师傅冰绿茶的生产商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的案件。法院一审判决代言广告侵犯了姚天的著作权,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林志颖和中央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广告受益人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姚天人民币2万元整的责任。
《诱惑力》诱惑了谁
姚天和同学在大学时代组建了A T乐队,在这个时期由姚天作曲,冯丹作词创作了歌曲《诱惑力》,并参加了2004年12月23日的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K歌之夜”演出。姚天还以该曲参加“原创中国2006年度歌坛十大新人评选活动”和“伊利优酸乳2007大学生音乐节”活动。2008年7月有人告诉姚天:林志颖代言的该广告使用的曲子和《诱惑力》的曲调很是相似。
经姚天查实,发现央视几个频道都在播此广告,演唱者是林志颖,网上发布的信息说明林志颖演唱的新歌《胜利滋味》,作词是崔恕,而作曲是空白,应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没有提及曲作者是谁,有些人甚至误认为是林志颖。这让姚天心里很不舒服。
为了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姚天开始做搜集证据的工作,包括当时在大学演唱过程的视频,姚天将当时上传到原创中国网上的视频日期在公证处做了公证,让当时的比赛组织者出具了证明,同时还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做了版权登记等证据保全工作。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确定林志颖、中央电视台和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三个被告。并给康师傅发了律师函,但对方没有理睬。
据主要负责这件案子的姚天的父亲姚林琪透露,在被告没有任何讯息的时候,姚天原来乐队的主唱突然出现了,主要是劝其不要起诉,称可以保证共同署名,要求没有得到同意。第二次登门时表示,对方可以付五万元作为补偿。但姚天非常明确,他要确定这首歌的著作权是自己的,而非其他任何人,这个问题不解决,其它是没得商量的。因为在他看来权属不明确,是个隐患,将来很可能还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想想看一个小人物,一个刚刚毕业的学生,在音乐界也毫无名气,怎么敢去和这么强大的对手去打官司,既然我们有这个信心,是不可能接受这五万元而放弃主张自己权利的,我相信法院最终会证明我们的权利,并且给予我们赔偿。”姚林琪说。
各执一词 法院定夺
庭审中,被告方对于原告的证据全盘的不予认可。
被告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广告的代言合同是由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不是该广告的制作者主体,因此,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
中央电视台则认为,作为涉案广告的播放者,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林志颖、第三人吉米工作室及杨雄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09年5月,法院根据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吉米工作室、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崔书田和杨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斗室(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崔书田共同发表陈述意见称,《胜利滋味》与《诱惑力》的歌词完全不同,所以本案不涉及对《诱惑力》词作者侵犯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姚天、冯丹为音乐作品《诱惑力》的著作权人;三个被告与涉案广告歌曲《胜利滋味》的使用有关的行为均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认为两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现有证据可以确定姚天、冯丹为音乐作品《诱惑力》的作者,特别是姚天、冯丹为该作品所作的数字版权注册和著作权登记,以及原创中国网显示的相关信息,可以证明《诱惑力》的公开发表时间不迟于2006年4月5日。三被告虽然都对姚天、冯丹的著作权人身份不予认可,但均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音乐作品《胜利滋味》与《诱惑力》曲调部分无差异。在音乐作品《诱惑力》已经在先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应推知各被告对该音乐作品的旋律部分具有接触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共计八小节《胜利滋味》曲调部分的行为,使三被告分别侵犯了《诱惑力》的曲作者姚天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和广播权。由于在康师傅冰绿茶广告中使用的《胜利滋味》八小节的内容曲调与《诱惑力》完全一致,并不存在对《诱惑力》曲调的歪曲和篡改,所以,这种行为并没有侵犯姚天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对于冯丹提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对《胜利滋味》的使用侵犯其歌词部分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由于《诱惑力》的词、曲部分分别构成独立作品,而《胜利滋味》与《诱惑力》的歌词完全不同,所以冯丹的侵权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冯丹还主张,《胜利滋味》的歌词是对《诱惑力》歌词的改编而来。对此,法院认为,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其作品为基础,重新表现其作品内容的权利。本案中,《胜利滋味》与《诱惑力》的歌词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现形式,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种《胜利滋味》的歌词是以《诱惑力》为基础或是其相关表达形式的延续,二者已经构成了完全不同的两部作品。所以,冯丹的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定,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康师傅冰绿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林志颖作为《胜利滋味》的表演者,中央电视台作为该广告的播放者,在《胜利滋味》被认定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据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经济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中央电视台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林志颖不具有审查义务,所以该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对于该广告内容具有实质性的审查义务,虽然其尽到一定审查义务,但最终的使用行为仍造成了对姚天相关权利的侵害,所以应为此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2011年6月,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耗时两年 谁知《胜利滋味》
“我一直认定我们会赢,因为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我们的证据很充足,而对方却拿不出,尽管被告可以对各个方面不予认可。但真相就是真相,所以我们是有信心的。然而我还是非常庆幸一审能够胜诉,毕竟我们面对的是几个强大的对手。”姚林琪说。
姚天、冯丹的代理律师、北京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律师对本刊记者说,“虽然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权,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但没有判令被告林志颖和央视就赔偿经济损失与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一个遗憾。同时,因为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很大,只让被告天津顶津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书面方式向原告姚天赔礼道歉,不能在原来的侵权范围内消除影响。一个普通公民的著作权如果受到知名企业,知名歌手的侵犯,在寻求司法保护的过程中,法院往往对权利人的证据审查非常严格,但最终落实侵权人责任时,如果判决对权利人的救济不够充分,那么这样的司法判决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就大打折扣。这会给社会公众留下侵权易,维权难的印象。”
张杰律师认为,此案的胜诉是一个普通公民对知名企业、知名歌手的胜利,这个案件给了很多权利人在维权方面的信心。希望权利人在维权的道路上越走越快。
另一位代理律师于琦表示,“法律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作用,一份判决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该既包括对被侵权人的合理补偿,又包括对侵权人的适当制裁。如果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仅不能补偿被侵权人,还可能让其他打算侵权的人预测到侵权的后果如此轻微,更加有恃无恐,这样制裁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可能引导更多侵权行为的发生。”
姚天对于2万元的赔偿金额也表示很无奈。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近7000元的案件受理费,一万元的律师代理费,还有公证费、资料费、其他杂费支出等,加在一起比获赔数额还要多,如果从金钱上看真的是得不偿失。
但姚天表示并没有后悔打这个官司。如果拿之前的五万元,就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了,现在终于讨了个说法,证明了一个弱小的音乐创作者的权利并不是可以轻易践踏的。即使赔付并不高,但从侵权人那里拿回权利这也是给他们的有力警示。
通过这个案件姚天建议创作者要有版权保护意识,防范被侵权,首先保存好原创的证据,比如手稿,同时一定要有一个时间证明,可以通过发表来获得,将这个时间进行公证;去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中心,或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版权登记,这个登记在法庭上是很有力的证据;网络是个很好的平台载体,只要通过网络都会留下痕迹,一定要做好证据保全。一旦发现被侵权,并希望打算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最好聘请专业律师,因为对大部分原创作者来说,著作权案件是比较专业的案件,本身没什么经验。并表示只要有证据确定自己是真正的原创作者,无论对手是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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